編者的話:教育是強國建設、民族復興之基,教師是立教之本、興教之源。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教師群體中涌現(xiàn)的教育家和優(yōu)秀教師,“具有心有大我、至誠報國的理想信念,言為士則、行為世范的道德情操,啟智潤心、因材施教的育人智慧,勤學篤行、求是創(chuàng)新的躬耕態(tài)度,樂教愛生、甘于奉獻的仁愛之心,胸懷天下、以文化人的弘道追求,展現(xiàn)了中國特有的教育家精神”。我國著名法學家、法學教育家張晉藩先生,是踐行教育家精神的典范,被授予“人民教育家”國家榮譽稱號。櫛風沐雨70載,張先生投身中國法制史教學和學術研究,孜孜不倦,筆耕不輟,以中國理論、中國思想回答中國之問、世界之問、人民之問、時代之問。《有教無類與科舉制度:義理與實踐的貫通》一文,凝結了張先生對教育平等與普及理念的深邃思考,為現(xiàn)代教育體系與人才選拔機制建設提供了寶貴歷史參照。謹此推薦,以饗讀者。
【摘要】“有教無類”蘊含著教育平等與普及的理念,主張人人都應享有受教育的機會??婆e制度作為中國古代選官用人的重要機制,其發(fā)展深受儒家“有教無類”的價值理念影響。科舉制度通過開放性的考試選拔模式,打破世襲貴族對政治資源的壟斷,推動社會階層的縱向流動與橫向整合。盡管科舉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定局限性,但為后世提供了關于推進教育公平與機會均等的重要啟示,對現(xiàn)代社會教育和法律制度建設都具有深遠的歷史借鑒意義。
【關鍵詞】有教無類 科舉制度 價值理念
【中圖分類號】 G521/D69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5.16.009
【作者簡介】張晉藩,“人民教育家”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導,法律史學研究院名譽院長。研究方向為中國法制史、法律思想史,主要著作有《中國法律的傳統(tǒng)與近代轉型》《中華法制文明史》等。
在中國歷史上,“有教無類”作為儒家教育思想的核心理念,強調教育應不分貴賤、地域和財富,使人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機會??婆e制度是中國古代最為重要的選才制度,通過法定考試選拔人才,為推動教育機會均等和社會流動提供了可能。從法律史的視角來看,“有教無類”理念如何在法律制度層面得以體現(xiàn)?科舉制度作為選才機制,如何通過法律保障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性?這些問題不僅關乎對中國古代選才制度的理解,也為我們審視現(xiàn)代教育和人才選拔機制提供了重要的歷史鏡鑒,值得深入思考。
“有教無類”的理念奠定人才選拔機制的思想基礎
中國古代早期的教育主要服務于貴族階層,具有鮮明的等級特征。周王朝政治制度中,“學在官府”的傳統(tǒng)將教育資源牢牢控制在統(tǒng)治階級手中,普通民眾鮮有機會接受系統(tǒng)教育?!抖Y記·王制》記載:“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這種層層分化的等級體系也體現(xiàn)在教育領域,天子設太學、諸侯設立國學,而民間則缺乏正規(guī)的教育場所??鬃拥?ldquo;有教無類”思想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
“有教無類”最早出自《論語·衛(wèi)靈公》:“子曰:‘有教無類。’”孔子的教育思想之一是受教育的對象沒有高低貴賤之分,每個人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這一理念體現(xiàn)了儒家主張的教育平等思想,強調教育不應對任何人有所偏頗或排斥,無論出身高低,都應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機會。這種理念強調教育機會的平等性,為后世人才選拔制度的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礎,從而被引申為一種理想化的社會公平觀念,其不僅是對教育資源分配的要求,更是對選才機制的一種期待。
科舉制度是中國古代選拔官員的主要方式,始于隋唐時期,完善于宋,鼎盛于明清。其核心是通過分科考試選拔人才,并依據成績高低授予官職。它的形成并非偶然,而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和社會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先秦時期的選官體系以世襲制和薦舉制為主,漢代的察舉制和魏晉南北朝時期以門第為標準的九品中正制,雖然在某些方面體現(xiàn)出教育選拔的功能,但在本質上卻有著強烈的血緣和等級色彩。科舉制以考試為選拔官員的基本形式,打破門閥貴族對仕途的壟斷,選拔標準更側重個人能力而非出身背景,為寒門士子提供了改變命運的可能性。科舉制度是以文化知識和才能為基礎的選才機制,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它是國家統(tǒng)一推行的制度,通過法律形式加以保障,成為維系社會階層流動的重要機制??婆e制度不僅深刻影響中國社會穩(wěn)定、政治發(fā)展和文化傳承,也為后世教育和考試制度提供了重要歷史經驗。
科舉制度與“有教無類”理念的內在契合
“有教無類”是孔子教育思想的核心理念之一。這一思想不僅體現(xiàn)了對于平等教育權的追求,更蘊含著通過教育實現(xiàn)社會教化、培養(yǎng)人才的政治智慧。在中國古代政治文明的發(fā)展進程中,科舉制度作為選拔官員的重要機制,在形式和內涵上都與“有教無類”的理念有著深刻的關聯(lián)性??婆e考試的制度設計體現(xiàn)了對教育平等和機會均等的關注,通過全國統(tǒng)一的學習標準和考試程序,寒門士子有機會憑借自身的才學獲得功名,從而改變命運。這種制度設計在一定程度上踐行了“有教無類”的價值觀。
科舉制度的設計理念之一在于其對教育機會均等的追求——不論出身如何,只要有才能,自身足夠努力,就有可能通過考試獲得功名。這與“有教無類”倡導的教育平等理念相契合。相較于此前的察舉制和九品中正制,科舉制以考試為篩選標準,從院試、鄉(xiāng)試,到會試、殿試,層層選拔機制的確立,既保證了選才范圍的廣泛性,又體現(xiàn)了制度設計中的公平考量,在形式上實現(xiàn)了選拔過程的客觀性和標準化。“有教無類”思想在這一體系中得到具體體現(xiàn)。盡管現(xiàn)實中,仍存在地域、門第、經濟條件等因素對考生的影響,但科舉制依然為寒門士子提供了一個相對公平的競爭機會。
儒家經典是科舉考試的主要內容。為應對科舉考試,許多人潛心學習儒家經典。這既為不同階層人群創(chuàng)造了學習和競爭的契機,讓教育不再局限于特權階層,使更多人獲得知識教育的機會,也推動了儒家價值觀在社會各階層的廣泛傳播。通過相同的考試和學習材料,社會各階層的學子形成共同的知識結構和價值觀念,增強了儒家文化的凝聚力。制度化的考試形式使“有教無類”的公平原則和普遍的社會教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實踐。
“有教無類”思想倡導教育者對受教者不分類別、無所偏頗地進行教育培養(yǎng),以教育的開放與包容助推社會的開放與包容,這自然會促進社會階層之間的流動。而科舉制度的一個重要功能,正是推動中國古代社會階層之間的縱向流動。“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生動反映了科舉制為寒門士子提供改變命運的可能?!杜f唐書》所載人物中,出身于寒素者不到七分之一。到了宋代,寒門出身者比例大幅度提升?!端问贰妨袀髦械谋彼稳宋?,出身于布衣的超過半數(shù),而且隨著時間的演進,時代愈晚,布衣出身的比例也愈高。北宋初期以科舉出身的約占三分之一,到北宋中期超過四分之三,到北宋晚期更是超過五分之四。
社會階層流動性的提升不僅改變了個人的命運,也對整個社會的權力分配和法律體系產生深遠影響。科舉制度選拔的人才構成中國古代官僚體系的核心力量,他們通過自身的努力和才學進入統(tǒng)治階層,并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發(fā)揮重要作用。
科舉制度的法制化對“有教無類”理念的價值實現(xiàn)
科舉制度在歷史上并非僅僅是一種考試制度,伴隨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的確立,其逐步從一種選拔人才的方式,演化為一套由國家法律支持、具有系統(tǒng)性和平等性的制度體系??鬃犹岢龅?ldquo;有教無類”理念,強調教育不應受到社會地位和經濟條件的限制,人人都應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機會??婆e制度通過法制化的方式,逐步將這一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付諸實踐。
科舉制度在法律上確保了學子們參與教育和選拔的權利。唐代“懷牒自列”制度的設立,是科舉制度公平化的奠基性突破。“舉選不繇館、學者,謂之鄉(xiāng)貢,皆懷牒自列于州、縣”(《新唐書·選舉志上》)。非國子監(jiān)、州縣學培養(yǎng)的士子,要參加科舉,可自行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牒)向州縣官府報名參加科舉考試,無需貴族或官員薦舉。經地方考試合格后,即可獲得科舉資格。這意味著無論考生出身顯貴還是寒微,都可以參加科舉考試,有機會獲得功名。“懷牒自列”以制度形式賦予學子平等參加考試的資格,成為唐宋社會變革的重要推動力。這種開放性的準入制度,體現(xiàn)了“有教無類”的基本精神。
從唐代到明清,歷代統(tǒng)治者都在法律層面不斷規(guī)范學校教育的運行機制,通過法律手段對教育資源進行分配與管理,確保教育資源能夠較為公平地向社會各階層開放。學校體系的法制化為“有教無類”提供了制度保障。
唐代學校制度層級分明、分類精細,中央“六學二館”與地方州縣鄉(xiāng)學構成完整網絡,形成中央與地方并重、官學為主導、分類多樣的體系。中央官學體系有國子監(jiān)六學、崇文館和弘文館,地方官學覆蓋州縣鄉(xiāng)三級,鄉(xiāng)學為州縣官學之補充。武德七年,唐高祖詔令“諸州縣及鄉(xiāng)并令置學”(《文獻通考·學校考七》),首次以國家法令形式確立從州縣到鄉(xiāng)村的三級地方官學體系。開元二十六年,唐玄宗強化制度,要求“天下州縣,每鄉(xiāng)之內,里別各置一學,仍擇師資,令其教授”(《文獻通考·學??计摺罚?,明確每鄉(xiāng)設學并配備教師。通過設立鄉(xiāng)學,政府將教育資源延伸至鄉(xiāng)村地區(qū),普及基層教育,優(yōu)秀生徒可升州縣學,為寒門學子提供接受基礎教育的渠道。學校為科舉儲備了大量的人才,官學學生可以直接參加科舉省試,非官學出身者通過鄉(xiāng)貢選拔也可以獲得科舉考試資格。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學校教育與科舉選拔之間的有機聯(lián)系。
宋代是學校法制建設的重要發(fā)展階段。慶歷四年三月“詔諸路州、府、軍、監(jiān),除舊有學外,余并各令立學。如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縣(學)”(《宋會要輯稿·崇儒二》)。崇寧元年,宰臣請:“天下州縣并置學,州置教授二員,縣亦置小學。縣學生選考升諸州學,州學生每三年貢太學”(《宋史·選舉三》)。將官學體系延伸至縣級,實現(xiàn)官學教育的全國覆蓋,教育資源得以在更大的范圍內普及。這種制度設計體現(xiàn)了國家對教育資源公平分配的關注。學校教育開始突破地域限制,“有教無類”的理念在法律實踐中得到進一步貫徹。除官學體系外,宋代明確允許民間辦學作為補充,通過賜額、賜書、賜田的方式支持書院發(fā)展。真宗大中祥符八年,賜潭州岳麓書院匾額(《文獻通考·學??计摺罚?。仁宗寶元元年賜嵩陽書院學田十頃(《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一二二,寶元元年四月丁亥)。這一做法既鼓勵了辦學方式的多樣化發(fā)展,又避免了教育資源被少數(shù)人壟斷,更是把民間辦學納入了法律規(guī)范的框架,推動了教育機會均等化。
明清兩朝的學校教育與科舉制度深度融合。教育被提升為一項重要的國家事務,“國朝學校之設,徧于天下,為作養(yǎng)人材之地”(正德《明會典》卷七十六《禮部三十五·學校一》)。明代通過法律形式對學校的設立、管理、師資選拔以及教育資源分配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以法治教”成為明代教育制度的核心特征。明代對學校實行嚴格的等級制度,將學校分為三級:州縣學、府學和國子監(jiān)(太學)。京師設國子監(jiān),各地設立府州縣學,學校設立的基本要求與管理體系均有明確規(guī)定。學校的建立不僅要符合固定的規(guī)格標準,還需配置相應的管理人員,以保障教育事務正常運轉。這種分級管理體系有效促進了教育資源的合理配置。除此之外,還有面向15歲以下平民子弟的官辦啟蒙教育機構——社學。
洪武八年,“詔有司立社學,延師儒,以教民間子弟”(正德《明會典》卷七十六《禮部三十五·社學》);弘治十七年,“令各府州縣建立社學,訪保明師。民間幼童年十五以下者,送入讀書”(萬歷《明會典》卷七十八《禮部三十六·學校》),體現(xiàn)了教育機會向基層拓展的政策導向。清代的學校制度基本繼承明制,涵蓋中央官學、地方官學、書院及基層教育機構社學與義學。除國子監(jiān)監(jiān)生可通過考課獲得鄉(xiāng)試資格外,地方學子須通過院試取得生員(秀才)資格,方可具備參加鄉(xiāng)試的身份條件。清代的學校制度與科舉制度由此形成共生關系。
為緩解因貧富懸殊、門第高低造成的教育機會不均等的狀況,歷代統(tǒng)治者在科舉制度中制定了一系列針對貧困考生的優(yōu)惠政策,旨在為經濟困難的學子拓寬上升通道。
宋代創(chuàng)立學田制,由官府或學校配置田產,通過租佃收取地租,將土地收益與官學經費綁定,所得收益用于保障教育經費,其中一部分用于學生廩膳、資助貧寒學子。對偏遠地區(qū)及貧困學子的援助制度涵蓋交通、教育、生活等諸多方面。偏遠地區(qū)考生可憑官府發(fā)放的“公券”,免費使用官驛交通工具及住宿設施。宋太祖開寶二年,詔“朕開設禮闈,敷求俊乂,四方之士,歲貢而來。眷惟遐遠之鄉(xiāng),慮迫道途之費,爰稽古典,用示朝恩。自今應西川、山南、荊湖等道所薦送舉人,并給往來公券”(《宋會要輯稿·選舉三》)。對于參加科舉的學子,從州試至殿試全程資助,地方貢士莊發(fā)放“路費錢”,廣文館提供免費備考食宿。官府劃撥或接受捐贈的學田田租收益用于支付貧生口糧、學官俸祿及助學開支。熙寧四年三月五日,詔諸路轉運司:“應朝廷選差學官,州軍發(fā)田十頃充學糧。元有田不及者益之,多者聽如故。凡在學有職事,于學糧內優(yōu)定請給”(《宋會要輯稿·崇儒二》)。元、明承襲宋代學田制框架。明代的學田來源主要是政府劃撥、官府捐贈和沒收的贓產。清代大體沿用明代制度。順治元年定:“直省各學貧生,聽地方官核實申報提學,于所在學田內動支銀米酌給”(《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三十五《戶部·田賦二》)。“學租歸學政衙門,為修學及贍給貧生之用”(《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三十五《戶部·田賦二》)。這些政策雖然不能普惠于社會全階層,但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貧困考生的經濟壓力。
科舉制度的創(chuàng)新之處,核心在于以立法手段確立“以考試取士”的基本原則,否定基于血緣和地位的特權體系,進而打破世襲貴族對官職的壟斷特權。這一變革不僅為寒門士子提供了改變命運的機會,而且在法律層面構建起相對公平的競爭體系。
科舉制度成熟并正式成為選官體系核心是在宋代。宋太祖在位期間,通過一系列立法手段全面推行科舉制度,廢除之前的世襲特權。乾德元年,宋太祖下詔禁止官員推薦考生:“詔禮部貢舉人,自今朝臣不得更發(fā)公薦,違者重置其罪”(《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乾德元年九月丙子)。這一規(guī)定終結了中晚唐以來權貴操縱科舉的特權,阻斷世家大族通過人情薦舉而壟斷仕途,客觀上為寒門子弟提供了平等的競爭機會。宋代還建立三級考試體系,針對性防范權貴子弟舞弊,推行復試制度以強化考試公平。開寶元年,宋太祖下詔“造士之選,匪樹私恩;世祿之家,宜敦素業(yè)……自今舉人,凡關食祿之家,委禮部具析以聞,當令覆試”(《宋史全文》卷二《宋太祖二》)。無論是誰想要獲得官職,都必須通過公正考試證明自身能力,“能者居之”的原則在法律上得以確立。許多出身貧寒的知識分子得以通過個人的努力改變命運。
科舉制度之所以能在法律層面打破特權階層對官職的壟斷,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標準化的考試機制。
在宋代,科舉考試被進一步規(guī)范化和法制化,通過一系列法律條文和規(guī)定,確保了科舉制度的公平性和權威性??婆e考試的主要管理機構是禮部,內容以儒家經典為核心。宋英宗治平三年,正式確立每三年舉行一次的周期。
宋代科舉考試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有嚴格的法律規(guī)定。貢舉人到京后,須先由官府查驗資格,合格者方可參加考試??荚嚻陂g,對考生的入場時間、座位安排以及答題順序等,都有詳細規(guī)定。
為防止考試中出現(xiàn)舞弊行為,宋代制定了試卷密封制度。宋太宗淳化三年規(guī)定,考官一經受命,須進駐貢院,關閉院門,與外界完全隔離,直至考試結束、評定等級名次后方能出院;其間,考官不許回家,不準與院外人員往來,以此杜絕泄題及串通作弊。這種制度稱為“鎖院”,時長通常以一月為限,如果事情沒有結束,還可適當延長,有時長達50天。在閱卷環(huán)節(jié),宋代引入“糊名”和“謄錄”兩項重要制度,旨在減少考試中的舞弊行為,提高錄取的公平性?!段墨I通考》記載,景德四年,令禮部糊名考校;大中祥符八年,始制謄錄院(《文獻通考·選舉考三》)。糊名制度,又稱彌封或封彌,是指在考試過程中遮蓋考生姓名,使考官無法通過試卷上的個人信息辨識考生身份,防止因個人偏私造成不公;謄錄制度則是將考生的答卷重新抄寫一遍,確保原卷字跡不會影響考官的判斷。這些抄寫后的答卷被稱為“副本”,而原卷則被存檔備查。糊名、謄錄、鎖院隔離的制度,為元、明、清長期沿用。
對于考試中作弊的行為,宋代已有相關規(guī)定。“懷挾書策,舊例入省門搜獲者,不計多少,扶出,殿二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三》),即罰??純煽?。明代為防止科場舞弊建立了嚴格的防范制度。成化十年規(guī)定,“監(jiān)試官,都察院十日以前,選差公正御史,公同提調官,于至公堂編次號圖,提點席舍,審察執(zhí)役人等,禁約希求考試聲譽。每場進題,考試官先行密封,不許進題官與聞,以致露泄”(萬歷《明會典》卷七十七《禮部三十五·科舉》)“舉人不許懷挾,并越舍互錄,及浼托軍匠人等夾帶文字。其軍匠人等亦不許替帶,及縱容懷挾、互錄文字。違者各治以罪”(萬歷《明會典》卷七十七《禮部三十五·科舉》)??脊儆忻鞔_的分工,“主考,鄉(xiāng)、會試俱二人。同考,鄉(xiāng)試四人,會試八人。提調一人,在內京官,在外布政司官。會試,禮部官監(jiān)試二人,在內御史,在外按察司官。會試,御史供給收掌試卷;彌封、謄錄、對讀、受卷及巡綽監(jiān)門,搜檢懷挾,俱有定員,各執(zhí)其事”(《明史·選舉二》)。主考官命題閱卷,提調官管理考場秩序,監(jiān)試官監(jiān)督考官,三者相互制衡??紙鲆灿袊栏竦娜雸鏊褭z,考卷沿用糊名謄錄制,考官入院即封鑰內外門戶,供給物料須監(jiān)試官同行點檢。對舞弊行為有嚴厲的處罰。嘉靖四十四年議準,“舉人入場,務要嚴加搜檢,放入就舍。如有懷挾及浼托人夾帶文字入場,埋藏抄謄,并越舍與人換寫者,搜檢得出,挐送兵馬司究問,枷號一月,發(fā)回充吏,滿日為民”(萬歷《明會典》卷七十七《禮部三十五·科舉》)。相較于明代,清代對舞弊行為的懲處更為嚴苛。
科舉制度實踐中,始終面臨地域分布不均衡的問題。這種不均衡反映了地區(qū)間教育資源和文化水平的差異。從地理分布看,科舉錄取名額主要集中在經濟發(fā)達、文化繁榮的地區(qū),尤其是北方的中原地區(qū)和江南地區(qū)。這些地區(qū)的學子往往能接受更好的教育,具備更強的競爭優(yōu)勢。相反,邊疆地區(qū)和經濟較為落后的省份,由于教育資源匱乏,考生數(shù)量較少,錄取比例也相對較低。
針對因地區(qū)發(fā)展不平衡導致的教育不均等,宋、明、清政府均采取措施平衡南北方士子在科舉考試中的競爭機會,以保障科舉考試結果的公平,促進全國性人才選拔。北宋時期,朝廷推行地域性名額分配策略,將全國分為若干個區(qū)或州,每個地區(qū)根據其人口、經濟和教育狀況分配一定的科舉錄取名額。在錄取過程中,不僅考量考生的成績,還考慮其所在地區(qū)的教育資源和發(fā)展水平,這一做法有助于維護政治穩(wěn)定和發(fā)展各地區(qū)的經濟文化。明朝的“南、北卷”或“南北方分榜”,是為平衡地域差距采取的一種特殊政策。這種制度并非正式的法律條文,而是根據皇帝的諭旨和實際操作形成的慣例,體現(xiàn)了明朝對南北地區(qū)經濟、文化發(fā)展不平衡的關注,并試圖通過調整錄取名額來緩解區(qū)域間的競爭不公。洪熙元年,仁宗命楊士奇等定取士之額,南人十六,北人十四。在會試中實行“南北分考”的政策,宣德、正統(tǒng)間,分為南、北、中卷,以百人為率,則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明史·選舉二》)。清代同樣以調整名額分配緩解地域不平衡問題。康熙五十一年,“以各省取中人數(shù)多少不均,邊省或致遺漏,因廢南、北官、民等字號,分省取中。按應試人數(shù)多寡,欽定中額”(《清史稿·選舉三》)。會試名額不預先設定數(shù)額,但每屆錄取量浮動不大。至此,分省取中的制度徹底定型,直至晚清。上述政策從制度設計層面,致力于促進全國范圍內教育和文化的均衡發(fā)展。
結語
科舉制度體現(xiàn)了中國古人對理想社會形態(tài)的追求,其對“有教無類”理念的踐行,使每個人都有可能通過自己的才智和努力獲得公平的發(fā)展機會。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科舉制度在盡可能保障公平的基礎上,打破傳統(tǒng)世襲貴族對政治資源的壟斷,為寒門士子提供了向上流動的機會,使社會結構呈現(xiàn)前所未有的活力與開放性。
制度創(chuàng)新是科舉制度最為核心的部分。無論是試卷密封制度、糊名制度、謄錄制度、鎖院制度,還是南北分榜策略,都在努力克服人性中的偏私與利益誘惑。那些看似簡單的流程安排,實則蘊含著對權力運行方式的深刻洞察,體現(xiàn)了中國古人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從科舉考試內容設置到舞弊處罰機制,從地區(qū)名額分配規(guī)則到進士出路安排,每個環(huán)節(jié)都經過審慎考量,力求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種制度在千余年歷史長河中不斷自我調整,最終形成完備的配套體系。誠然,科舉制度無法徹底實現(xiàn)教育資源均衡,其退出歷史舞臺是時代發(fā)展的必然,但它所承載的“有教無類”的理想追求與價值觀念,并不會隨之消亡。這種持續(xù)改進、革故鼎新的精神,對現(xiàn)代社會的制度建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注釋
[1]梁庚堯:《宋代科舉社會》,上海:東方出版中心,2017年,第130頁。
[2]歐陽修:《歐陽修全集》,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597頁。
Education for All Without Discrimination and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The Integration of Doctrine and Practice
Zhang Jinfan
Abstract: The concept of "education for all without discrimination" (You Jiao Wu Lei) embodies the ideals of educational equality and universality, advocating that every individual should have access to education. As a crucial mechanism for selecting officials in ancient China,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was profoundly influenced by the value ideals of Confucian "education for all without discrimination". Through its open examination-based selection model,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broke the monopoly of hereditary aristocrats on political resources, and promoted both vertical mobility and horizontal integration of social strata. Despite certain limitations in its implementation, the system provided important insights for advancing educational equity and equal access to opportunities for later generations, and holds profound historical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social education and legal systems.
Keywords: education for all without discrimination (You Jiao Wu Lei),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value ideals